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5 点击量:2877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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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将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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