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关税〔2016〕 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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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1 ex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5%
2 ex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5%
3 ex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5%
4 ex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5 ex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15%
6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15%
备注:
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