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6.6

发布时间:2016/7/4 点击量:1983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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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关于金税三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修改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 有问有答 ※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 最新信息 ※
一、关于金税三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修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推广的工作安排,我局将于近期上线运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系统培训辅导
(一)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扣缴单位可以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相关分期缴纳备案表。
(二)6至7月份,各主管区(分)局将组织开展针对重点和典型企业的培训辅导。软件开发公司将提供上述系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三)自6月15日起,扣缴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地税官网(www.tax861.gov.cn)“纳税人学堂”栏目下的“培训视频”、或者“北京税友”微信“亿企学习”频道下的“视频课程”,查看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操作视频。
 
  二、纳税疑点提示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二)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未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是北京市第一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无法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凭证,试点企业仍需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进行提交。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以申报平台记录的上传数据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受理时间以受理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的同时,应按申报批次以及申报表的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
  五、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六、试点企业如有骗取出口退税或不符合试点条件情形的,试点资格应予取消。试点单位对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方式管理,需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政策解读 ※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试点企业。
  二是对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除无法在申报表中体现内容的纸质凭证外,试点企业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电子数据,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三是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网上反馈受理结果。
  四是涉及预警和骗税类疑点,试点企业需按要求提供资料。
  五是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试点单位开始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 有问有答 ※
问: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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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636223/659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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