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点击量:2244 】【打印 关闭

 文号:财税[2014]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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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
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
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
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