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7.10

发布时间:2017/11/1 点击量:2091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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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有问有答 ※
1、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损毁或遗失该怎么办?

 

※ 最新信息 ※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

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

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

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

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

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

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

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

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

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

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

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

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

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

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

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

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

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

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

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

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

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

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

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

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

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

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有问有答 ※
1、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8号)规定:“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

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

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

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损毁或遗失该怎么办?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重要的入账及抵扣凭证。
税法规定:如果仅有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发票清单,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金。
实务中,如果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票清单的损毁、遗失,也可让供应商帮忙重新打印发票清单,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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