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6.11

发布时间:2016/11/25 点击量:2134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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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税源户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问有答 ※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最新信息 ※
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税源户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决定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直属一局”)现有税源户日常管理职能,改由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以下简称“东城区地税局”)。现将直属一局现辖纳税人集中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市局直属一局现辖日常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
    二、 调整方式
    市局依照职权,遵循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原则,将直属一局现辖日常征管的纳税人集中调整至东城区地税局。
    三、 调整时间
    市局于2016年11月27日调整完毕。
    四、 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于2016年11月25日前到直属一局办结2016年11月税款缴纳等相关事宜,并于12月1日起向东城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办理相关申报纳税事宜。
    纳税人与市局直属一局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采取实时划款缴税的,应于2016年11月28日起,到东城地税局第四税务所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确保2016年12月税款正常缴纳。
    市局统一集中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后,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纳税人原在直属一局依法取得的各项涉税审批、税收优惠依然有效。纳税人未办结的各类涉税事项由东城地税局负责办理。
    2016年12月1日后,纳税人应由直属一局支付但尚未支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由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依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予以支付。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
    204房间,联系电话:84215067、84210812;
    309房间,联系电话:84212325、84226003。
    六、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直属一局咨询电话010-81112366;
    东城地税局咨询电话010-81812366。
    上述电话目前同时受理相关涉税咨询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直属一局咨询电话不再受理原管辖纳税户涉税业务咨询。


    ※ 有问有答 ※
问: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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