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及时的政策解析 最新鲜的热点资讯 最贴心的特色培训 2016年10月
目 录
※ 最新信息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最新信息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1 ex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5%
2 ex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5%
3 ex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5%
4 ex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5 ex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15%
6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15%
备注:
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