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明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指标体系共包括五大类 51 项具体指标,同时,对一体化程度进行详细示例,并确定了相应分值。
上一条: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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