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8.08

发布时间:2018/9/4 点击量:2004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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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 最新信息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

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

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

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

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

》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

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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