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及时的政策解析 最新鲜的热点资讯 最贴心的特色培训 2018年02月
目 录
※ 最新信息 ※
1、2018年检截止时间
2、关于本市实行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3、关于本市实行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政策解读
4、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多证合一”的公告)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 最新信息 ※
一、2018年检截止时间
1、(工商局)企业工商年报: 2018.1.1—2018.6.30
2、(工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2018.3.1—2018.6.30
3、(海关)海关年报(海关): 2018.1.1—2018.6.30(全部电子口岸卡申报)
4、(地税)12万申报(地税): 2018.1.1—2018.3.31
5、(外管局)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外管局): 申报系统调整等通知
6、(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商务委): 未通知
7、(财政)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年报(财政): 未通知
二、关于本市实行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8号)要求,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市全面实施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在已全面实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证照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市商务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市公安局“企业刻制印章备案”、“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北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北京国检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书注册备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实现“十五证合一”。企业根据经营活动需要,涉及上述相关事项的,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办理模式及流程
企业在工商登记设立环节,可以通过“北京工商网上登记申请服务平台”一并填报涉及“多证合一”的相关事项信息。工商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同时将采集的信息推送至相关备案部门,备案部门通过各自的网上审批系统确认完成备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登记”、“原产地证书注册备案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均不需要企业再额外填报提交材料到相关部门现场办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但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和重复填报信息。刻制印章,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公安部门将相关验证码发给企业经办人,企业可以凭验证码联系印章刻制机构刻制印章。各类事项的办理结果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通过备案事项部门发布的渠道查询。
(三)、其他事项
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是为企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提供的便捷服务方式。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涉及相关外贸领域办理事项的,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企业也可按原有方式到相关部门办理。已按原方式办理的无需重复办理。
三、关于本市实行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
本市在已全面实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多证合一”的基础上, 将市商务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市公安局“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北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北京国检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登记”、“原产地证书注册备案登记”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从事进出口贸易、国际货运代理、国际物流等行业的内外资企业即可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相关业务。此外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的“红利”,本市还整合了市公安局“企业刻制印章备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新设立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环节,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可以通过工商网上登记平台一并填报相关事项申报信息。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同时将采集的信息推送至备案部门,备案部门通过各自的网上审批系统确认完成备案。
(二)、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8号)。
(三)、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17年12月28日起本市全面实行外贸领域“多证合一”改革。
(四)、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的登记模式是什么?
依托“北京工商网上登记申请服务平台”一网采集涉及“多证合一”的相关登记信息。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后续需要办理“多证合一”事项的,可以通过工商网上登记平台一并填报相关事项申报信息。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同时将采集的信息推送至备案部门,备案部门通过各自的网上审批系统确认完成备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登记”、“原产地证书注册备案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均不需要企业再额外填报提交任何材料,不需要企业再到相关部门现场办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刻制印章,企业最快只需到商务部门窗口和印章刻制机构一次即可办理完成。
(五)、办理“多证合一”后如何查询备案情况?
可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备案情况,亦可通过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详情。
(六)、“多证合一”是强制的么?
不是。“多证合一”改革是为企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开辟的“捷径”。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涉及相关外贸领域办理事项的,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企业也可按原有方式到相关部门办理。已按原方式办理的企业无需重复办理。
(七)、“多证合一”改革后续还有其他整合事项吗?
本市将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更多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办理,为企业提供更多准入便利。
(八)、“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本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企相关事务时,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共同推进其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北京市“十五证合一”目录
1.工商部门 营业执照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部门(含国、地税) 税务登记证
4.人力社保部门 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统计部门 统计登记证
6.经济信息化委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北京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7.商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8.商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9.商务部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10.公安部门 企业刻制印章备案
11.公安部门 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
13.北京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1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北京国检局)
15.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产地证书注册备案
(北京国检局)
四、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多证合一”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共同协商,自2017年12月28日起,北京海关新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手续纳入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流程,其它类型海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暂按原方式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信息采集
新设立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登陆“北京市工商网上登记申请服务平台”,填报工商登记信息。如需办理海关合办事项的,应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息,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信息流转
企业注册信息经工商部门推送至商务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商务部门将备案后的企业注册信息推送至海关。海关接收到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后,通过相关作业系统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工作,并向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反馈结果。
三)、结果查询
申请通过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海关”以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结果。经查询未通过的企业,可联系所属注册地海关查明原因。
四)、证书领取
通过“多证合一”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海关联系人持本单位公函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所属注册地海关窗口领取。
特此公告。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审批更精简。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通过减少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证(表)数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从根本上削减涉企证照事项。
2.准入更便利。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简化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登记备案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准入。
3.监管更有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本市各领域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最大程度地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确保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年底前实现外贸领域十五证合一。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研究制定分类处理方案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暂不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的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要公开事项目录和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材料清单、审查要求、办理时限;对于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的,由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整合方案,明确整合方式和时间进度安排。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覆盖范围。(市工商局、市编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信息集成平台,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打通信息孤岛。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档案远程查询系统,实现相关部门对企业档案信息的共享应用。各部门要加快制定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避免让企业重复办理信息登记、重复提交相同材料。(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改革衔接过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新设立的企业按照“多证合一”要求提交材料,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成果落地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等要加快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在办理涉企事务时,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并积极推进其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市工商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依托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水平,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格局。充分发挥北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市工商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北京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制定细化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二)加强窗口建设
“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要切实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要按照“事随人走、人岗相宜”的原则,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确有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软硬件设施配备,提升登记服务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三)狠抓督查考核
要加强跟踪督查,督促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加快推动改革各项工作。要制定考核评价方案,科学评估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和改革推进效果,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介,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使“一照通行”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三)、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能向社会公开的尽量公开,打通信息孤岛。各地区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地区要加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各地区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地区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七)、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
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多证合一”改革情况不同,证照整合项目、形式不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八)、强化中央和地方联动,统筹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实践,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基层探索实践。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进改革。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基层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对确需在全国范围内合并的事项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以内挖潜力、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为重点,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摆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和排名工作,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